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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1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湖北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资料数据建设、咨询服务,发挥民营企业研究领域的“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作用,特制定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中心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举办重大学术活动等。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中心学术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且为单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武汉学院校长提名或由中心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由中心聘任。

第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至少一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中心重大事宜。

第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对重大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每位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委托方式,以便不在现场的委员参加表决。

第六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中心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咨询和审议中心的科研方向、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 咨询和审议中心的基金、重大课题或专项研究项目,提出资助建议,监督经费使用。

第九条 评估中心研究人员和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水平,并提出具体意见或奖励建议。

第十条 对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提出国内外合作和学术交流咨询的建议,推动和促进中心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十二条 定期听取中心主任工作汇报,对中心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正高级职称(教授或研究员)、扎实的科研基础、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学术界有较高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

第十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从全省范围聘请,其中武汉学院所占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包括正副主任)。适当情况下可聘请国外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的专家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为了保证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需变更和保留的委员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有关事宜,由中心秘书处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全体委员表决或无记名投票,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心解释。

 

湖北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研究中心

201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