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破解我省中小企业的中试验证难题,提升行业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鄂政办发〔2017〕4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以科研平台为依托,为行业的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是支撑产业链创新、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湖北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开放共享的中试基地,面向省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中试基地相关工作。市州科技部门负责所在地省级中试基地的申报、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纳入中试基地备案管理的单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对外服务的意愿。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作用,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二)具有核心服务能力。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三)拥有与对外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并认真执行。
(四)具备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
(五)自申请备案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中试基地备案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科技部门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单位报送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备案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申报书;
(二)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组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市州科技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对符合中试基地组建条件的,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九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内容包括:拟组建中试基地服务能力和条件、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省科技厅将通过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的中试基地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备案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州科技部门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组织中试基地填报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一)中试基地年度工作总结;
(二)中试基地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针对中试基地评价材料的真实性等事项建立信用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备案资格:
(一)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评价,或者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服务能力的。
因(一)、(二)、(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统一授牌。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将中试基地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专项,对考核评价优秀的予以奖补支持。
第十七条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试基地优先承担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研发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中试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科技厅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