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和改革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湖北省科技厅组织立项,原则上由湖北省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与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管理等项目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目标导向、注重绩效、分类管理、整合资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的原则,改进和完善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和流程,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不良导向,形成既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又符合科技政策法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实施、人才集聚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发挥好高校院所的科研优势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
第六条 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技创新营商环境,科技计划项目推行网络化、无纸化管理,精简组织管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报送,缩短各环节审批时间,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激发创新活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参与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管理机构和参与主体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其中,项目推荐单位指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以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中央在汉单位等;专业机构指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检查、评估、验收、绩效管理等的相关机构;评审(咨询)专家指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咨询论证和评审、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的专家。
第八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订项目管理办法;
2.发布项目申报、立项、检查、评估、验收及绩效管理通知;
3.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检查、评估、验收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工作;
4.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
6.对专业机构、评审(咨询)专家及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参与项目管理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诚信管理;
7.建设、维护、完善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以及专家库、科技报告系统等;
8.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九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好项目推荐工作;
2. 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总结等,并进行审核;
3. 协助省科技厅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4. 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 配合推进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1.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支出使用财政资金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2.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任务书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3.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总结、科技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4.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积极与省内外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5.接受并配合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及其他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7. 及时报告项目产出的重大成果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8. 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牵头单位,对整体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的职责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课题承担单位须接受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双重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建设、管理、维护湖北省科技专家库,从事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咨询)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应为湖北省科技专家库成员,评审(咨询)专家根据受委托事项,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三章 项目组织方式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制定和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明确各类计划功能定位和形成机制。每年根据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围绕全省科技工作要点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制定年度计划项目组织工作方案,明确当年度启动的计划类别、支持重点及项目组织、资金分配和实施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方式包括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择优、绩效考核等,省科技厅通过适当的立项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公开竞争适用于可承担单位较多、竞争较为充分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第十七条 定向委托适用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产业发展短板、重大民生需求等确定的重大前沿、应用研究项目,项目目标任务明确、组织实施要求较高,可委托本领域国家级战略科技力量,或龙头企业联合科研院所和高校力量牵头实施。
第十八条 揭榜挂帅适用于攻克来自企业现实需求或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解决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问题而设置的项目,通过更加开放的遴选和评价方式,建立以需求为牵引、以能够解决问题为评价标准、能者“揭榜挂帅”的重点项目攻关新机制。
第十九条 赛马择优适用于前瞻性、探索性较强的攻关项目,针对同一项目指南,经评审论证,选择多个承担主体平行攻关,压实责任,分阶段淘汰、滚动实施。立项后,如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先给予每个牵头单位一定比例启动经费,之后根据任务书约定的关键考核节点,按照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支持,并分期拨付经费。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激励性后补助、以赛代评后补助等。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适用于科技成果中试转化应用、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经评审论证获得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实施完成后,省科技厅组织项目验收评价,成效突出的给予相应资金补助。
激励性后补助:用于激励创新主体、创新基地和平台、创新服务机构等开展各类创新活动,对其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集聚、国际科技合作、共享服务以及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等创新活动情况,组织进行综合绩效考核评价,按规定和考核结果给予相应补助。
省科技厅加强对创新主体参与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形成重大颠覆性技术成果等的主动发现和激励。对于创新主体主导或参与国家重大科学计划、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程)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级大平台建设的,视情况给予配套项目支持;对于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形成重大颠覆性技术成果,且成果有持续研发和应用前景的,视情况追加项目支持。
以赛代评后补助:用于奖励以创新创业比赛、路演等形式选拔出来的创新项目,省科技厅对参赛单位前期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组织调查评估,结合比赛成绩,择优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 针对重点区域的创新发展需求,可设立区域创新项目。项目根据区域产业集群发展特点,整体谋划、一体化设计。省科技厅可委托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受委托权限,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积极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特定行业、企业的力量,拓宽科技投入渠道,提升省级科技计划覆盖面和带动能力。探索设立省级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有科研需求和出资意愿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均可申请出资设立联合资金,其项目指南建议由需求单位提出并初步确定当年资金规模,经省科技厅审核后组织申报和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立项下达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探索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高校、卫生行业、企业联合资金项目,在省内高校、卫生行业或企业开展合作试点,吸引省内高校、三甲医院或企业共同出资,采取与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时申请、同时评审、联合资助形式,实施省自然科学基金高校、卫生行业或企业联合资金资助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流程一般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及下达资金、组织实施、验收与绩效评价等。对于省委、省政府部署和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或涉及重大科技创新活动、重大颠覆性成果,以及产业或民生领域应急需求的项目,简化组织流程,以及时发挥项目和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撑作用。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持续优化组织方式和流程。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方式包括前资助和后补助,其中,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择优等立项项目一般采取前资助方式,绩效考核立项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科技智库研究成果、高端战略专家咨询建议等,明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拟攻克的重大科学问题和技术瓶颈、总体任务目标等。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编制并发布科技项目指南。项目指南由省科技厅通过指南建议征集、座谈调研、专家咨询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地方、行业协会及高层次专家等各方意见建议形成。科研项目需求征集平台常年面向社会受理建议,重点面向产业、企业征集技术攻关需求建议。项目指南包括研究方向、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对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实施周期、资助方式、资助额度等内容。省科技厅建立政府、科技界、产业界和用户多方参与的指南论证机制,组织同行专家对指南中研究内容的科学性、考核指标的可行性、实施周期和财政资助的合理性等进行论证,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不同项目类别和组织方式,既可向全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也可以采取定向发布通知方式。省科技厅在申报通知中,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所需材料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湖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不同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申报须通过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进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由项目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三十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时作为项目中主要课题的承担单位。支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与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可作为参与单位联合申报项目。
第三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技术负责人可为申报单位从外引进或聘请的专家。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作出信用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面向申报单位提供形式审查结果在线查询。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类别和目标定位,制定评审论证或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论证或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事前立项(含前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项目须进行评审论证,可根据项目类别和申报情况采取项目评审、项目论证的方式。
项目评审适用于某申报方向上有多个参评项目、形成有效竞争的情形,由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创新性与先进性、目标设置和技术方案可行性、预期效益和风险控制以及项目单位的承担能力、研发基础、财务状况和经费预算使用等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择优提出立项建议。
项目论证适用于定向委托项目或者某申报方向上只有一个参评项目的情形,由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创新性与先进性、目标设置和技术方案可行性、预期效益和风险控制以及项目单位的承担能力、研发基础、财务状况和经费预算使用等进行论证,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和修改完善建议,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三十六条 评审论证注重对项目可行性和先进性进行评价。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不把论文作为评审论证的依据和考核指标,不要求在申报书、任务书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对于基础研究类项目,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在申报书、任务书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项目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在评审论证环节,重点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激励性后补助项目由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相应项目类别的后补助办法和考核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中提供的先期投入、产出效益及其他补贴依据等进行量化式核查,对创新平台或服务机构开展各类创新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
第三十八条 对创新基地平台的绩效考核突出支撑服务能力,注重评估其支撑服务湖北省重大产业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和效果。不把论文数量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论证意见、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实地核查结果,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以及年度重点工作、区域协调发展等要求,提出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方案。
第四十一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省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省科技厅重新审定。
第四十二条 前资助类项目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天内,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经费安排、实施期限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
鼓励重大项目在做好设定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资助经费开展自由探索以及颠覆性技术创新,该部分创新和探索可不设定方向和任务,不设定绩效目标。
第四十三条 后补助类项目不需签订项目任务书,补助资金由依托单位自主安排用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集聚、国际合作、创新平台运行维护、对外提供创新服务等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支出,但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基本建设、日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支出。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应围绕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协同配合。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除项目负责人外的一般研发人员、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上述安排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提出建议,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任务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要研究目标、关键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推荐单位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作出处理,对确需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经审查批复后按新的任务书约定执行。
第五十条 实施周期三年以下(含三年)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如确有必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进行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分年度拨款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实施期内只开展关键节点考核或现场检查。
第五十一条 重大项目及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可采取里程碑式管理。里程碑式管理项目在任务书中设置“里程碑”阶段性考核目标,考核目标包括技术方案和研究成果等,考核目标和考核时间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立项初期,先给予一定比例启动经费,之后按任务书约定的关键考核节点组织评估,对评估后决定继续支持的,再给予第二笔资助经费,项目验收前,经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推荐单位审核、业务处室确认达到付款条件的,拨付剩余经费。对评估后认为未达到关键考核目标的,终止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五十二条 对于科研实力较强、诚信度良好的单位承担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或其他有明确科研目标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可采取“包干制”管理。“包干制”项目的过程管理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资金使用调整审批权限下放给项目牵头单位。
第五十三条 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专业机构等按照国家、省相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助理制度,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服务,其服务费用可依规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第七章 验收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五十五条 事前立项(含前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项目须进行项目验收。根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特点及经费支持额度,项目验收可采取结题验收、现场验收和依托单位验收等不同验收方式。
第五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注重对任务书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评价,突出其在服务我省重大战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和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
第五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到期时间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确需提前验收的,提前时间不超过半年。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结束前至少60日提出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若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财政补助经费实现专账核算管理,并严格按预算执行,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采取现场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一般须委托符合省级财政部门规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项目下设课题的,各课题分别按规定进行经费审计并作为项目经费审计的基础和依据。
第六十条 项目验收由验收专家组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逐项评判。经专家组评价,属任务书约定的关键创新指标,且成果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其数量型考核指标可作为参考性指标。
第六十一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容错机制。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科研探索失败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合规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总结申请并提交总结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省科技厅同意后,予以总结处理,登记备案但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及予以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未支出使用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予以追回。
第六十三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若因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或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等主观原因而导致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在相应年限内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省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六十五条 前资助类项目在验收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同步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十六条 实施分类绩效考核评价,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第六十七条 省科技厅加强对省科技计划项目产出成果的发现和总结,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是总体绩效评价的一部分,作为后续调整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领域、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 督
第六十八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过程和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以及专家、评审机构、验收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评审论证、绩效考核评价、检查、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
第六十九条 建立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期内,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实验数据和研究结果等进行整理,形成科技报告并通过湖北省科技报告系统提交。科技报告是项目验收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提交科技报告的项目,不能开展项目验收。科技报告的撰写质量和提交情况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内容之一,以及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相关的管理办法,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各阶段形成的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集中保存和开发利用;非涉密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立项、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信息,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其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项目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不配合项目管理、擅自终止或变更项目重要内容、验收不通过等行为的,由省科技厅视情况或督促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参加项目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从专家库删除,并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具体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7〕2号)同时废止。